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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许可证制度是指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各种污染物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事先向环境保护部门办理申领排污许可证手续,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方能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制度。
  核定目的
  ⑴、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将总量控制指标逐级分解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并落实到排污单位;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或超总量排污。
  ⑵、进一步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陕环发(2006)45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渭河流域(西安段)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市环发(2007)55号)的精神,对排污单位依法实施污染物总量管理,加大我市总量控制和污染减排的工作力度。
  编制依据
  a.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
  b. 《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实施意见》(陕环发(2006)45号);
  c. 《陕西省污染物排放总量与污染物排放许可管理办法》(陕环发〔2012〕58号);